
先釐清:法律沒有畫出統一的最低年齡
本文核對的韓國法令與標準文件,沒有為所有 K-pop 練習生合約設定同一個最低簽約年齡。換句話說,小學生在法定代理人參與並同意之下,也可能簽訂合約。依韓國《民法》第5條,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;未經同意的行為可以撤銷。
但簽得成,不代表安排就適合孩子。就學、身心健康、睡眠、休息、人格尊嚴與孩子自己的選擇,仍受現行制度保障。公司若無法把這些保障寫成真正可執行的時程,也不能確保孩子說「不」時不受處罰,那麼對這名孩子而言,簽約時機仍可能太早。
本文內容以2026年8月10日核對的規範與標準文件為準,屬一般資訊,不是針對個別合約的法律意見。
低齡練習生是少數,卻不是假設
韓國《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法》規範青少年合約及大眾文化藝術服務,當中並沒有「升上國中前一律不得成為練習生」之類的簡單界線。沒有統一門檻,與完全沒有限制是兩回事。
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(KOCCA)的《2025年大眾文化藝術產業調查》,對調查涵蓋的演藝領域作出加權估算:211家公司共有963名練習生,其中10至12歲約18人,9歲或以下約11人。
這組數字不是K-pop歌手練習生的單獨統計。表格經過加權與四捨五入,也不宜視為某個年齡層的精確名冊。它所反映的是,年紀很小的練習生確實存在,因此小學階段的保障問題不能只當成極端個案。
2026年青少年補充協議,效力要放在主約之上
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現行的青少年藝人或練習生標準補充協議是2026年1月1日修訂版本。這份文件應另外簽署,並訂明與主合約衝突時由補充協議優先。對學齡孩子而言,它不該只是附在最後、沒有人細看的文件。
幾項保障尤其值得逐條確認:
- 孩子的意願:孩子有權表達意見及作出決定,公司不得侵害這份自由。
- 就學:公司必須保障義務教育;孩子想在義務教育之後繼續升學,公司也應配合,不得強迫缺課或退學。韓國《教育基本法》第8條所定義的義務教育,是小學六年加國中三年。
- 安全與尊嚴:暴力、威脅、強迫、性騷擾及虐待均受禁止。公司或其工作人員出現協議列明的虐待行為時,補充協議容許終止合約。
- 身心健康:公司應支持孩子接受學校健康檢查,必要時安排相當的檢查,並努力提供心理健康輔導或評估;有健康或安全風險的服務不得強迫進行。
- 睡眠與休息:公司必須採取實際措施予以保障。
法律本身也禁止公司強迫青少年缺課或退學、要求過度裸露或性化表現、在存在安全風險時仍要求工作、過度管控外貌,以及施加暴力或侮辱性待遇。法定代理人簽名,不能令這些禁令失效。
35小時只計特定「服務」,不是一週全部投入
未滿15歲者提供的大眾文化藝術服務,現行規則以每週35小時為上限,原則上不得安排在晚上10時至翌日早上6時。若翌日是學校假日,在孩子及法定代理人都同意的情況下,可以延長至午夜。
年滿15歲的青少年,通常上限是每週40小時。經協議後,每日最多可延長1小時、每週最多延長6小時。夜間服務一般也需要青少年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共同同意。
海外活動或長途移動另有例外,可能令每週服務時數上限不適用;教育、休息與睡眠的保障義務則不會因此消失。
關鍵在於法律使用的是「服務」。法律另外定義了大眾文化藝術服務與策劃業務,而策劃業務包括訓練、指導及輔導。這項區分表示,不宜直接把35小時說成舞蹈課、聲樂課、交通、功課、試裝、排練和拍攝全部相加後的總上限。
這是依法律文字作出的審慎判讀。個別活動應如何分類,仍要根據實際內容,由審閱該份合約的韓國律師確認。
把七天攤開,才看得出孩子付出多少
與其只看合約上的服務時數,不如先把所有固定安排放進同一份一週時程:
- 上課及完成功課的時間
- 往返住所、學校、練習室、宿舍與拍攝地點的交通
- 舞蹈、聲樂、語言、體能及媒體訓練
- 自主練習與評核
- 試裝、錄音、拍攝、公開活動及社群平台內容製作
- 用餐、沒有被安排的家庭時間、休息及合理的睡眠時段
若整個星期必須犧牲睡眠、把缺課當成常態,或將每個週末都變成強制訓練才能運作,即使沒有超過服務時數,也不能證明安排對孩子安全。
可要求公司把完整時程列為合約附件,寫清楚誰有權更動、需提早多久通知,以及孩子如何拒絕臨時增加的活動。
家長簽名之外,還需要真正獨立的把關
2026年補充協議給予法定代理人一定的資訊權:可以要求查看青少年服務合約與時程、就包括訓練在內的公司活動提出意見,也可要求取得結算紀錄。即使如此,討論時仍應直接聽取孩子的意見,不能讓他成為兩方成年人談判中的被動對象。
公司安排青少年提供大眾文化藝術服務時,現行法律亦要求設置青少年保護負責人。文化體育觀光部的2025年實施通知列出的工作,包括受理權益申訴、管理服務時數、檢視青少年合約是否可能侵害權益,以及保存相關紀錄。
簽約前,宜取得負責人的姓名、直接聯絡方式、申訴流程與實際權限。由同一家公司聘用或指定的人員,仍不能取代獨立專業意見。
家長應另找與公司沒有利益關係的韓國律師,審閱主合約、青少年補充協議、成本及債務條款、終止權、宣傳授權、個人資料使用,以及任何住宿安排。
小學生簽約前,這些答案要落在紙上
公司應能清楚回答以下問題,而且不只停留在口頭承諾:
- 孩子能否拒絕一堂課、一次公開活動、造型安排或公開貼文,而不受報復?
- 合約是否附上現行青少年補充協議,並寫明衝突時由它優先?
- 評核、移動、拍攝與出道準備期間,是否仍有可行的上學安排?
- 完整時程有沒有保留正常睡眠、用餐、休息、朋友相處及家庭時間?
- 是否提供身體與心理健康檢查,以及保密的輔導途徑?
- 外貌管理、節食、服裝及鏡頭概念是否符合年齡,並有明確界線?
- 合約有沒有寫明公司的登記編號?
- 家庭是否已取得青少年保護負責人的聯絡資料?
- 孩子能否循清楚程序退出,而不會承受無法負擔的金錢處罰?
- 在付款或開始訓練之前,是否已有獨立律師看過所有文件?
較穩妥的起步方式,是先上一般、非獨家的音樂或舞蹈課,維持原有的學校與家庭生活。待孩子持續保持興趣,也更能理解長期安排的取捨後,再評估獨家合約。提早培養能力,不必等同提早交出控制權。
那麼,小學階段究竟是否太早?
這並非當然違法,但「家長同意,所以合法」絕不是足夠標準。參與並非真正自願、整個星期已影響就學或成長、公開曝光超出孩子的成熟程度,或退出機制只存在於文字上時,對這個孩子來說就是太早。
比起只問孩子是否特別有天分,更重要的是要求成年人證明:這個機會可以退出、有人監督、資訊透明,而且仍容得下一個孩子應有的生活。公司若在簽約前證明不了這些條件,就不應讓合約成為測試孩子承受力的工具。
主要資料與圖片來源
- 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:《民法》第5條 — 核對未成年人法律行為與法定代理人同意規定
- 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:《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法》 — 核對青少年服務時數、夜間服務、保障義務及禁止行為
- 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:《2025年大眾文化藝術產業調查》 — 核對練習生加權估算;滑動圖第1張資料圖片
- 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:青少年藝人或練習生標準補充協議 — 核對2026年補充協議;滑動圖第2、3張文件圖片
- 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:《教育基本法》第8條 — 核對義務教育年限
- 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:2025年青少年保護負責人實施通知 — 核對保護負責人的主要職責
- Delivery Spot封面圖片檔案 — 封面圖:兒童在明亮的舞蹈室接受指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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